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許蔡來進即正利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4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2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10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聯機械實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 │88,339元 │95年12月31日 │A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左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