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甯馨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407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國盛食品股份│台新銀行新│000000000 │659,000元 │96年1月11日 │AA0000000 │ │ │有限公司 │興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