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金緯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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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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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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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宏滿 │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0│14,970元 │96年1月30日 │YN0000000 │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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