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欣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駿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終止時,原告依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版,被告核准日期文號:94年9 月26高市交二字第0940034354號)第2-8 頁、2-9 頁、2-10頁(表2-1 工作項目執行比例統計表)及3-20頁(表3.1.3-1 工作預定時程表)已完成工作項目之比例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