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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乙○○、丁○○、甲○○

  • 原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惠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被    告 橡樹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惠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橡樹營造有限公司、惠恩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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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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