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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445,88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所載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3年4 月2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和解筆錄影本1 件、債務償還協議書影本1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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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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