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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8號

聲請人
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3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3 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查相對人前以如附表①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向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嗣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後,將抵押權及債權讓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與抵押權讓與第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將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均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4年4 月12日向案外人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其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均如附表②所示,借款期限如契約所載,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債權憑證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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