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45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來德發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5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2 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