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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2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243號

聲請人
統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392304、392305、392307號,內載金額各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3 月25日、95年4 月25日、95年5 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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