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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三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028號聲 請 人 三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No41675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 197,801 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2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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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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