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4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472號
- 聲請人
- 杭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向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8472 號│├─┬──────┬─────┬──────┬──────┬─────┤│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未 清 償 ││號│ │ (新台幣) │ │ │ 金 額 │├─┼──────┼─────┼──────┼──────┼─────┤│01│95年7月19日 │744,735元 │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508,560元 │├─┼──────┼─────┼──────┼──────┼─────┤│02│95年7月1日 │229,717元 │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229,717元 │├─┼──────┼─────┼──────┼──────┼─────┤│03│95年7月1日 │409,019元 │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409,0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