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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2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228號

聲請人
一二三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1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1228 號│├─┬─────┬────┬──────┬──────┬───┤│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據││號│ │(新台幣)│ │ │號 碼│├─┼─────┼────┼──────┼──────┼───┤│01│95年8月9日│10,000元│95年12月9日 │95年12月9日 │040808│├─┼─────┼────┼──────┼──────┼───┤│02│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1月9日 │96年1月9日 │040809│├─┼─────┼────┼──────┼──────┼───┤│03│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2月9日 │96年2月9日 │040810│├─┼─────┼────┼──────┼──────┼───┤│04│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3月9日 │96年3月9日 │040811│├─┼─────┼────┼──────┼──────┼───┤│05│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4月9日 │96年4月9日 │040812│├─┼─────┼────┼──────┼──────┼───┤│06│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5月9日 │96年5月9日 │040813│├─┼─────┼────┼──────┼──────┼───┤│07│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6月9日 │96年6月9日 │040814│├─┼─────┼────┼──────┼──────┼───┤│08│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7月9日 │96年7月9日 │040815│├─┼─────┼────┼──────┼──────┼───┤│09│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8月9日 │96年8月9日 │040816│├─┼─────┼────┼──────┼──────┼───┤│10│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9月9日 │96年9月9日 │040817│├─┼─────┼────┼──────┼──────┼───┤│11│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10月9日 │96年10月9日 │040818│├─┼─────┼────┼──────┼──────┼───┤│12│95年8月9日│10,000元│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040819│└─┴─────┴────┴──────┴──────┴───┘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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