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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2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245號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初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初禹企業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初禹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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