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878號
- 聲請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康龍彬即昶宏企業社
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5 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290,191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