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159號
- 聲請人
- 磚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於民國89年7 月17日之本票,票據號碼CH697733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3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