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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6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682號

聲請人
總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進
相對人
甲○○

            號3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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