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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7號

排除侵害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俊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相對人
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吳俊龍

調解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參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之前交付即期支票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除第一項外,聲請人不得再就本件系爭建物所主張受損部分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鑑定費用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全部由聲請人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鄭瑞崙律師相對人訴訟代理人:焦文城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4年訴字第2078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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