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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勇如林勇如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相對人
黃采庭(即黃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睿宸原名黃相 對 人 大元報關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共同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林勇如

調解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到聲請人代理人游淑惠律師到相對人黃采庭 (即黃雅敏) 到相對人共同代理人黃宏綱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二五三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三四七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二張面額合計新台幣二佰萬元(票號:TS0000000號至TS0000000號)。

三、聲請人同意撤回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五○號之強制執行事件。

四、聲請人同意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六三三號之擔保金權利不予保留,由提存人領回。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 解委 員 林武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相對人 黃采庭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4年度訴字第95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勤涵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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