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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富強呂憲雄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高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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