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憲崇即昱富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七三八六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獲准予假扣押的裁定後,於民國95年10月5 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惟相對人卻遲遲未就前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對聲請人之權益影響甚大,為此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由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386號案卷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