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鼎宇美術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4570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命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就坐落高雄市鼓山區○○○○路396號1 樓及398 號1 樓建物,如附圖所示A、B通道大門為任何妨礙及禁止相對人通行使用之一切行為,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457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乙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堪予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