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 原告
-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玫律師
- 被告
- 楊榮雄即加安工程行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0號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