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海芝味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被告
- 正合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嗣於96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節,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更正暨減縮聲明狀附卷可憑,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