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88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漢桂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違約金欄編號一關於「96年9 月8 日」之記載、編號二關於「96年9 月11日」記載,應分別更正為「96年3 月8 日」、「96年3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