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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4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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