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9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祥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