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甲○○、乙○○於民國93年2 月26日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予原告,保證被告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93年2 月26日、同年3 月22日及94年3 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150 萬元、150 萬元,合計600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 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年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3.55%計算,並依每年1 月、4 月、7 月及10月之21日之基準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就上開3 筆借款,分別自95年3 月26日、95年4 月22日及95年6 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95年3 月之基準利率為3.483%,加3.55%後,上開3 筆借款之年利率均為7.033%。茲被告百達美實業有限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戊○○、甲○○、乙○○係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及放款牌告利率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月霞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一 │ 916,650元 │自民國95年3月26日 │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年息7.033 %計算之│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二 │ 458,325元 │自民國95年4月22日 │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年息7.033 %計算之│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三 │ 953,361元 │自民國95年6月24日 │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年息7.033 %計算之│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