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2號

請求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告
晉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