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9號
- 原告
- 林鄭玉花即達耀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麗妃 律師
- 被告
-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 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建賢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9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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