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告
林鄭玉花即達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被告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