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陳惠萍
- 被上訴人
- 即三姐妹食品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