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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告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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