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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訴人
市外桃源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高雄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憲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戊○○

       己○○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 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抗告而確定,亦有96抗字第251 號卷及民事裁定可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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