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米緹林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39號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附表一序號三、四中利息起日「95.10.21」記載,應更正為「95.9.22 」及違約金起迄日「95.11.22~清償日」記載,應更正為「95.10.23~清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