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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綠邦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即郭柏志)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即徐嘉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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