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綠邦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即郭柏志)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即徐嘉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