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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洪榮家

  • 當事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杏輝業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意化藥業有限公司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杏輝業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化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9,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8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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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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