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洪榮家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杏輝業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意化藥業有限公司、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杏輝業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化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9,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8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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