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