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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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