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嚴宮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一帆律師
- 被告
- 日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建佳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