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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典億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黃麗蓉      │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9,200元         │94年11月25日  │AR0000000   │      │
│    │            │銀博愛分行│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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