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郭爐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郭爐山企業股│彰化銀行大│000000000 │19,500元 │95年5月31日 │B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發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