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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請人
郭爐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郭爐山企業股│彰化銀行大│000000000   │19,500元        │95年5月31日   │B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發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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