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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6號

聲請人
威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84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帳 號  │ 面額(新台幣元)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
│威辰印刷│大眾商業│0000000 │365,541           │95.7.5    │AM0000000 │
│器材有限│銀行博愛│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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