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威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84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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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帳 號 │ 面額(新台幣元)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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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辰印刷│大眾商業│0000000 │365,541 │95.7.5 │AM0000000 │
│器材有限│銀行博愛│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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