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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985號

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石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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