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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568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宏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宏璽貿易有限公司、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貳拾貳萬伍仟元⑵壹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元⑶貳拾柒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自⑴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⑵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⑶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捌萬零伍拾柒元⑵壹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⑴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⑵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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