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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8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839號

債權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強氧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民國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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