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7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777號
- 債權人
-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寶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①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參佰陸拾陸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