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23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襄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捌拾玖萬元⑵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自⑴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⑵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