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王文士即欣欣商行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柒萬伍仟零陸拾元②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②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