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王文士即欣欣商行
- 債務人
-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柒萬伍仟零陸拾元②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②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