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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60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華旭扇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己○○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辛○○
債務人
庚○○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戊○○

一、(一)債務人華旭扇業有限公司、己○○、丁○○、庚○○、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1)貳佰萬元 (2)參佰萬元,及自民國其中 (1)壹佰萬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其中壹佰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2)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其中壹佰萬元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其中壹佰萬元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2)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華旭扇業有限公司、己○○、戊○○、辛○○、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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