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737號
- 債權人
- 富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永展旗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甲○○、乙○○、永展旗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