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229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