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33號
- 債權人
-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姍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⑵新台幣柒佰零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⑶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