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33號債 權 人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姍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⑵新台幣柒佰零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⑶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少玲